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使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法律现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合同效力停止的表现,即合同当事人不再受合同约束。但合同的终止并不是合同责任的终止。 《合同法》第91条规定,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1)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而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1)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约定解除是有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权解除两种形式。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 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① 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②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③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④ 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① 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② 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③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上述三种情形均属于发包人违约。因此,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网络 作者:不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