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1)协商 是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能够节省大量费用和时间,从而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较为经济和及时地解决。 (2)调解 调解,是指第三人(即调解人)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对双方当 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居中调停,使其在互相谅解、互相让步的基础上解决其纠纷的一种途径。 1)人民调解 2)机构调解 3)仲裁调解: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4)法院调解: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经签收后产生法律效力,若一方不执行,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3)仲裁 仲裁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有其特定的含义,即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 (4)诉讼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来源:网络 作者:不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