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进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电力生产安全治理规定
来源:www.cswok.com 日期:2013-06-13 15:45:05 人气: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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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生产安全治理,保证电力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产业部及省以上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经营企业”),不仅要对直属发电厂进行安全治理,对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其他各种类型合资、独资建设、并进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也要纳进电网安全治理范围,对电力生产的安全实行同一的监视治理。 第三条 所有并进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分颁布的电力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及与安全技术有关的标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网经营企业,并进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二章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第五条 电力产业部及电网经营企业对并进其所管辖、经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行使电力生产安全监视、治理职能。 第六条 电力生产安全监视、治理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为:凡涉及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涉及重大、特大事故的治理内容,由电网经营企业实行同一监视、回口治理;对于不涉及职工安全及电网安全的治理内容,由上网电厂及其所有者和经营者自行治理。 第七条 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安全监视治理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的重大设备事故进行调查;根据情况组织或参加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2.对拟建、在建、运行的电厂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题目进行指导监视;对电站锅炉进行检验、登记。监视《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执行,回口统计、上报事故报告。 3.传达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电力生产企业参加各种安全专业会议、安全检查或安全性评价,及时向企业通报事故信息。 4.对并网电厂制订落实反事故措施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5.对在电力安全生产中作出明显成绩的电力生产企业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并网电厂必须有健全的安全治理体系。并网电厂安全治理机构业务上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第九条 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按《电力法》规定,制定电厂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并为保障电力安全生产提供组织和资金保障。 第十条 并网电厂应积极参加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的安全会议、安全技术交流等安全活动。 第十一条 并网电厂必须接受对事故的调查,并负责反事故措施的落实;应按规定按时上报或抄报事故有关的报告、报表。 第三章 事 故 调 查 第十二条 由于并网电厂原因引发或造成扩大的电网运行事故和重大、特大人身或设备事故,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调查组调查;并网电厂及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由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电厂的人身、设备重大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代管单位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组织调查,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可根据情况参加。 第十四条 非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治理的一般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可根据情况由并网电厂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第十五条 末构成职工人身死亡,末涉及电网安全,未构成重大、特大性质的事故,由并网电厂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自行调查、处理,电网经营企业的电力安全监察部分负责监视。 第四章 事故统计、报告 第十六条 并网电厂在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特大事故后(含当时不能认定,有可能构成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分报告。 第十七条 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分上报。 第十八条 电力产业部回口治理的公司(如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等)所经营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同时抄报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分。 第十九条 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的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按对直属企业治理方式统计、上报和考核。 第二十条 事故报告、报表应及时、正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的及时性、正确性及完整性进行监视评价,如有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的事故定性,有权重新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用发电厂是指由电网经营企业同一调度并且所发电量以送进电网销售为主的各类电厂。 第二十三条 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对电力生产安全监视治理的范围、内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电力产业部备案;上报备案时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在与并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签订的上网协议中应依据本规定明确有关电力生产安全监视治理的内容和范围,并对并网电厂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有相应的考核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电力产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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