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氧危险作业属于高危险作业,必须参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技术规程,认真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一、安全隔离措施 1. 当缺氧危险作业职员在与输送管道连接的密闭设备内部作业时,必须严密封闭阀门。输送有害介质的管阀,应有人看管或在醒目处设立“正在作业、禁止开启”等警示标志。 2. 可以采取加插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的方式,有效切断物料源,阻止危险、有害介质进进作业场所。为了确保作业职员安全,不能采用水封堵管或加装阀门等代替,以防止管压升高失封或阀门封闭不严密、操纵失误而致使隔离失效。 3.当作业职员在密闭设备内作业时,一般应打开出进口的门或盖。假如设备与正在抽气或已经处于负压状态的管路相通时,严禁封闭出进口的门或盖。 二、切断电源措施 凡与作业有关联的机械动力装置电源,必须全部断开,可以采取卸除传动皮带、取下保险丝、拉下闸刀开关或上锁等方法,杜尽在作业过程中启动机械动力装置,避免在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因装置运行而减少作业空间,或对作业职员产生意外伤害。 三、取样分析及监测措施 1.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正确测定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氧含量,符合标准规定要求,方可进进作业。在正确测定氧含量之前,严禁进进缺氧危险作业场所。 2.在作业进行过程中,也应监测作业场所空气中氧含量的变化,并随时采用相应的必要措施。在氧含量可能发生变化或可能产生危险、有害物质的作业中,应保持连续监测或保持必要的取样分析测定频次。 3.监测职员必须装备正确可靠的分析仪器,并且应按标准要求做到定期标定、维护,满足取样分析及监测所需要。 四、透风换气措施 1.在确定为缺氧危险作业的场所,必须采取充分有效的透风换气措施,使作业场所空气中氧含量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19.5%以上。严禁用瓶装或管道输送的产业用氧强制吹扫换气。 2.在作业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有害气体逸出时,应事先确定处理方法,防止作业职员边作业边受伤害。 3.若与作业场所相通的空间中存在缺氧空气,应直接排出,防止缺氧空气进进作业场所。对缺氧危险作业的相邻场所应提前告知,或预先停止其他作业,避免交叉作业。 五、照明及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措施 缺氧危险作业场所使用的照明灯具及手持电动工具,必须采用安全电压。在干燥环境,安全电压应小于或即是36V。在湿润或密闭容器内,安全电压应小于或即是12V。在可能存在易燃性介质的环境内,还应做好防爆措施,使用符合防爆等级要求的电气装置。手持电动工具应有可靠接地,严防漏电现象发生。严禁在缺氧危险作业场所使用明火照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