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工学校电工培训班厦门思明国税解答建筑业营改增的7个热点问题
时间:2017-06-11 02:3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网络信息 点击:次
想经常收到房产、建筑业的财税信息? 只需点击上边《赵玮》关注即可。 加微信好友或关注我,可免费使用中国税典办公软件!文末有惊喜! 厦门思明国税营改增大辅导综合培训之建筑业热点问题 1、建筑业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有多项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业务(可以分别核算),那么在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时,按项目还是按业务种类进行备案申请? 答:一般纳税人按规定有多个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可以按不同项目分别选择计税方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时,按业务种类进行备案申请。 2、自建不动产出租,工程大部分在5月1日前完成,但最终竣工在5月1日后,可是5月1日前的进项材料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类似项目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答:自建属于取得不动产的方式,如纳税人将自建的不动产对外租赁,该不动产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前的,或《建筑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3、拆迁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没有进项发票,能否按简易征收纳税? 答:拆迁企业提供的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服务属于其他建筑服务业务,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服务符合老项目或清包工条件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4、总包方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书》上的开工日期属于5月1日前,但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上的开工日期是5月1日后,问,分包方提供的建筑服务是否属于老项目? 答:由于总包方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书》是对整个项目的证书,包括分包出去的项目,因此总包方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书》也可以作为分包方判断其分包项目是否属于老项目的依据。所以分包方也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5、简易征税的老项目,能否开具专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十三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因此,简易征税的老项目可以开具专票。 6、企业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或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预缴税款时如何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应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7、建筑业外地预缴的税款有抵减时限吗?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暂无抵减时限。 为了助您做好财税工作,阳光财税特安排了以下培训,欢迎您的参与! 听课请联系:赵玮180 0122 2369微信/Q Q:951271661 好课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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