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在牵引变电所(包括开闭所、分区亭、AT所、分相所,除特别指出者外以下皆同)的运行和检修工作中,为确保人身安全、行车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电气化铁道牵引变电所的运行、检修和试验。 第2条 牵引变电所带电设备的一切作业,均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3条 各部门要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本规程,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切实贯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铁路局应根据本规程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办法,并报部核备。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4条 牵引变电所的所有电气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 第5条 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实行安全等级制度,经过考试评定安全等级,取得安全合格证之后,方准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 第6条 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每年定期进行1次安全考试。属于下列情况的人员,要事先进行安全考试: 一、开始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二、职务或工作单位变更时,仍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并需提高安全等级的人员。 三、中断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仍继续担当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第7条 对违反本规程受处分的人员,必要时降低其安全等级;需要恢复其原来的安全等级时,必须重新经过考试。 第8条 未按规定参加安全考试和取得安全合格证的人员,必须经当班的值班员准许,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牵引变电所的高压设备区。 第9条 牵引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及检修工,要每2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不适合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作业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第10条 雷电时禁止在室外设备以及与其有电气连接的室内设备上作业。遇有雨、雪、雾、风(风力在五级及以上)的恶劣天气时,禁止进行带电作业。 第11条 高空作业(距离地面3m以上)人员要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在作业范围内的地面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高空作业时要使用专门的用具传递工具、零部件和材料等,不得抛掷传递。 第12条 作业使用的梯子要结实、轻便、稳固并按附录6中的规定进行试验。 当用梯子作业时,梯子放置的位置要使梯子各部分与带电部分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且有专人扶梯。登梯前作业人员要先检查梯子是否牢靠,梯脚要放稳固,严防滑移;梯子上只能有1人作业。 使用人字梯时,必须有限制开度的拉链。 第13条 在牵引变电所内搬动梯子、长大工具、材料、部件时,要时刻注意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14条 使用携带型火炉或喷灯时,不得在带电的导线、设备以及充油设备附近点火。作业时其火焰与带电部分之间的距离:电压为10千伏及以下者不得小于1.5米;电压为10千伏以上者不得小于3米。 第15条 每个高压分间及室外每台隔离开关的锁均应有两把钥匙,由值班员保管1把,交接班时移交下一班;另1把放在控制室内固定的地点。 各高压分间以及各隔离开关的钥匙均不得相互通用。 当有权单独巡视设备的人员或工作票中规定的设备检修人员需要进入高压分间巡视或检修时,值班员可将其保管的高压分间的钥匙交给巡视人员或作业组的工作领导人,巡视结束和每日收工时值班员要及时收回钥匙,并将上述过程记入值班日志中。 除上述情况外,高压分间的钥匙,不得交给其他人员保管或使用。 第16条 在全部或部分带电的盘上进行作业时,应将有作业的设备与运行设备以明显的标志隔开。 第17条 供电调度员下达的倒闸和作业命令除遇有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外,均必须有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没有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的命令无效。 第18条 牵引变电所自用电变压器、额定电压为27.5千伏及以上的设备,其倒闸作业以及撤除或投入自动装置、远动装置和继电保护,除第37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均必须有供电调度的命令方可操作。 额定电压为27.5千伏以下的设备,其倒闸作业以及撤除或投入自动装置和继电保护,须经牵引变电所工长或值班员准许方可操作,并将倒闸作业(撤除或投入自动装置、远动装置和继电保护)的时间、原因、准许人的姓名记入值班日志中。在供给非牵引负荷用电的设备,在倒闸作业前还要由值班员通知用户,必要时办理停送电手续(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19条 停电的甚至是事故停电的电气设备,在断开有关电源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并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前,任何人不得进入高压分间或防护栅内,且不得触及该设备。 第20条 牵引变电所发生高压(对地电压为250伏以上,下同)接地故障时,在切断电源之前,任何人与接地点的距离:室内不得小于4米;室外不得小于8米。 必须进入上述范围内作业时,作业人员要穿绝缘靴,接触设备外壳和构架时要戴绝缘手套。 作业人员进入电容器组围栅内或在电容器上工作时,要将电容器逐个放电并接地后方可作业。 第21条 牵引变电所要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急救药箱。当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要立即将该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灭火。 在牵引变电所内作业时,严禁用棉纱(或人造纤维织品)、汽油、酒精等易燃物擦拭带电部分,以防起火。 第三章 运 行 值班 第22条 牵引变电所值班员的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助理值班员的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 第23条 当班值班员不得签发工作票和参加检修工作;当班助理值班员可参加检修工作,但必须根据值班员的要求能随时退出检修组。助理值班员在当班期间受值班员的领导;当参加检修工作时,听从作业组工作领导人的指挥。 第24条 采用远动系统并具备无人值班条件的开闭所、分区亭、AT所可无人值班,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巡视 第25条 除有权单独巡视的人员外,其他人无权单独巡视。 有权单独巡视的人员是:牵引变电所值班员和工长;安全等级不低于四级的检修人员、技术人员和主管的领导干部。 第26条 值班员巡视时,要事先通知供电调度或助理值班员;其他人巡视时要经值班员同意。在巡视时不得进行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