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一)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来源:网络 作者:不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