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规定 1)在商务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不再进行技术评标: (一)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页签字的; (三)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四)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六)投标人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八)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 2)技术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 (一)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 (二)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 (三)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情况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四)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分的。 3)按规定必须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能在资格后审时以资格不合格将其废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不需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符合性检查、商务评标合格的投标人不能再因其资格不合格将其商务废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来源:网络 作者:不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