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了作废标处理情况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关于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等的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4)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招标文件中如果规定了必须要既有单位的盖章也要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就属于对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如果投标文件仅有单位的盖章而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就是“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将被作为废标。而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这个规定,就不以缺少单位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将投标文件认定为废标。 来源;网络 作者:不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