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认为是小工作,不办理工作票手续,也不通知或口头联系运行人员就进行设备缺陷处理。 (2)先开工后办理工作票手续。 (3)在禁火区工作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 (4)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不周全,危险因素分析不详细或不进行分析。 (5)随意涂改工作票。 (6)在没有确定压力容器、管道完全泄压的情况下就进行检修工作。 (7)检修过程中更换工作负责人不交代安全措施、工作人员不熟悉工作内容、工作范围和安全措施注意事项以及危险因素等方面的内容。 (8)检修后的设备试运转不开具试运转单。 (9)开工、试运前不到工作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完备。 (10)设备试运转期间不与运行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就离开工作现场。 (11)签发人向工作负责人交代不清安全措施和危险因素,或安全措施危险因素不全就开工。 (12)工作负责人未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安全措施或交代安全措施不全即下令开工。 (13)未经工作负责人或工作许可人许可,工作班成员即擅自进行工作。 (14)工作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工作终结手续。 (15)工作票到期工作未完,不按规定办理延期。 (16)不严格执行工作终结验收,不到现场检查,工作现场未清理卫生就结票。 (17)工作负责人离开检修现场,未指定工作代理人。 (18)检修人员擅自扩大检修工作范围,到其它设备上去工作。 (19)设备已交运行不与运行班长汇签工作票,工作票也不收回。 (20)对工作票不妥善保管。 来源:网络 作者:不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