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管理,维护考试秩序,规范违纪行为处理,保障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违纪行为是指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点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适用法规准确。 第四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据本规定处理违纪行为。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处理
第五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一)未按考试工作人员要求出示有效证件; (二)未按指定位置就坐,或者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对座位的安排与管理; (三)桌面上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等,未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 (四)将书包、书籍、复习资料、电子设备(手机、BP机、计算器、电子记事本等)等带入考场; (五)在考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的信息,或者在考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范围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以及以其他不符合填写要求的方式标注本人信息;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七)考试时东张西望、交头接耳,以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 (八)未经允许私自借用其他应试人员文具; (九)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擅自进出考场; (十)将考卷、答题纸、答题卡等带离考场; (十一)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 (十二)其它违纪行为。 第六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一)偷看并抄袭别人试卷,或者偷看各种资料; (二)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纸条等,或者桌面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纸条等; (三)在桌面、座位、抽屉、墙壁等地方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符号、文字、公式等; (四)互相交换考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传递纸条、互对答案等; (五)使用手机、BP机、计算器、电子记事本等电子设备存储或发送试题以及答题信息数据; (六)借口离开考场,在考场外查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者与他人交谈考试有关内容; (七)他人强拿自己的答题纸、答题卡,未加拒绝或未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 (八)考后发现在考卷、答题纸、答题卡作特殊标记; (九)参与集体作弊; (十)其它违纪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三年内不得参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伪造、涂改证件等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资格; (二)考试前,采用各种非法手段套取考题; (三)代替别人参加考试,或者请人代替自己考试; (四)组织集体作弊; (五)违纪行为被发现后,威胁考试工作人员; (六)在考场内蓄意闹事,并造成人身伤害; (七)对考试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并造成当事人一定程度伤害; (八)其它违纪行为。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考试点违纪处理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视情节,通报有关单位: (一)未严格审核报名条件; (二)命(审)题人员擅自参与考前培训; (三)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应试人员座位; (四)所负责的考场秩序混乱; (五)对违纪行为听之任之; (六)所负责考场出现集体作弊情况; (七)未执行回避制度; (八)其他违纪行为。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应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因命(审)题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 (三)在保密期限内故意泄露试题,或者泄露考务工作保密信息; (四)擅自拆启考卷、答题纸、答题卡等; (五)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作弊; (六)擅自将考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 (七)故意损坏考卷、答题纸、答题卡; (八)在评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未按评分标准评卷; (九)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 (十)擅自更改、编造或虚报考试数据、信息; (十一)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应试人员; (十二)其他违纪行为。 第十条 考试点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承办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其有关责任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伪造材料,获得承办考试资格; (二)参与、纵容考试作弊; (三)对发生的考试事故隐匿不报或作假; (四)其他违纪行为。
第四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应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查实情况,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现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即告知被处理人,填写违纪情况记录单,经考试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存档备查。事后作出处理决定的,应下达违纪处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十三条 考试点违纪行为,由许可机关根据调查核实的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将违纪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单位。 第十四条 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认定的违纪事实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十五条 许可机关对本辖区严重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