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安全责任制,有利于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各部分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促使职工按章办事,进步安全责任感。笔者以为,在实际工作中安全生产责任制能不能落实,关键是“责任追究”能不能落实。既然安全生产责任都已落实到人头,那么,对不执行制度的怎么办,该追究什么责任?这是摆在各级领导和安全治理部分眼前的一个实际题目。笔者以为下列做法应该引起重视: (1) 隐瞒事故。事故发生后,一些领导怕影响单位的荣誉、怕上级考核、怕承担领导责任,干脆隐瞒不报。 (2) 处理事故轻重不一。有的事故发生后,既不组织调查、分析,又不落实事故责任,而是出于某种目的,一拖再拖不处理。相反有时发生一般安全题目却大做文章,查原因、挖根源、发通报。 (3) 安全部分采取不告不究的态度。一个单位发生了事故,安全治理部分不往主动进行事故调查,而是充耳不闻,看领导脸色行事,不交待就不查处。 由于以上题目的存在,致使有的单位事故不断,对劳动者身体造成严重伤害,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为此,笔者以为,安全责任制重在落实“责任追究”。具体的做法是: (1) 一旦发生事故,安全监察部分应主动出击,首先要查清领导干部是否有责任,然后实事求是地决定是否追究。对隐瞒事故不报的,一旦发现,除对单位领导进行追究外,还应追究隐瞒事故的责任。要把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作为安全监察部分的一项重要任务,假如出了事故不往查处,同样要追究安全监察部分的责任。 (2) 在事故处理上,要坚持一把尺量到底,一个标准执行到底。 (3) 在领导体制上,安全监察部分的职员最好由他的上级主管部分直管,这样就能从根本上消除他们的顾虑,把安全监察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曹增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