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过程简述】2000年12月6日荔浦县对县城主要街道进行市容整治,在强行拆除五十米大街两边违章搭建在房前的棚架时,个体工商户陈强及家人把拆下的4米长角铁从一楼往四楼外窗口传递时,陈强在四楼窗口处接应,在接到从下面竖着传上来的角铁后,便横过来从窗口外拖进房内,在横拖时碰到窗外10kV高压线而触电,因而造成四肢被截肢的一级残废。据查:电力线建于上世纪70年代,1991年改造成现状;陈强房子为1997年批准建,且只批建一层,却违章建了四层,房屋外墙离电力线仅1.3米。但荔浦电业公司仍被两级法院以(2005)荔民初字664号、(2005)桂市民终字1512号判定40%的责任赔偿。 【事故处理】事故发生后,触电伤残者陈强将荔浦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荔浦电业公司告上法庭,桂林中院以(2001)桂市民初字第18号判定荔浦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陈强因疏忽大意而受伤致残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陈强增建住房时属违章建设,明知有高压线,而不按有关规定进行防护,在自行拆除雨棚及处理材料时,明知存在触电危险而疏忽大意,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以至造成伤残后果,陈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荔浦电业公司从事高压供电作业,虽已发出通知,但疏于检查监督,对于陈强的房屋违反规定太靠近高压线也未进行任何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触电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陈强的致残应承担相应责任,即承担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补助费、被抚养人和赡养人生活补助费、交通费、将来生活护理费共计295636.46元的20%,即59127.2元;后陈强不服,再次提出上诉,广西高院经再审,认定桂林市初审、终审所依据事实和计算的费用正确,但认为陈强残疾程度高,因而改判荔浦电业公司承担40%的赔偿,于是以(2004)桂民再字第43号判定荔浦电业公司赔偿陈强经济损失118254.58元;并明确此判决未判残疾用具费和后续治疗费,待以后发生可另行起诉。随后,陈强又先后向荔浦县法院、桂林中院上诉,要求荔浦电业公司一次性赔偿残疾用具费和后续治疗费,两院分别以(2005)荔民初字第664号、(2005)桂市民终字第1512号判决荔浦电业公司赔偿一次性安装假肢费130350元的40%,即52140元。日后假肢维修、更换,每次凭医疗鉴定机构证据或票据,由荔浦电业公司按40%赔付,至伤残者70岁。 【事故教训】这一事故的教训极为深刻,不仅造成了一居民的高度残疾,也给荔浦电业公司造成了较大的赔偿损失,现已达170394.58元,同时还卷入了纷繁复杂的官司之中,其赔偿尚须继续近30年。陈强违章建房使线路与房屋的水平距离不足1.5米,形成了物(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以及陈强传递角铁的不安全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荔浦电业公司虽于1997年8月联合县安委、县公安下发通知要求全县所有单位、家庭或个人注意用电安全,严格执行《电力法》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但仍以疏于监管而承担相应责任。就这一事故而言,即使线路与房屋距离超过1.5米,事故一定还会发生,法院判决如何也未知。但我们仍然要从此事故中吸取教训,发现类似情况,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报送县安委、安监局备案,同时跟踪督促整改,必要时可通过县安委、安监局采取行政手段或停电方式使之得到尽快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