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原水电部《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简称十八项反措)颁发后,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认真学习,努力贯彻。在防止特大、重大事故方面收到明显效果。各项事故普遍呈下降趋势,其中锅炉灭火放炮、汽轮机烧轴瓦、开关损坏、互感器爆炸、系统稳定破坏、接地网事故等有了较大幅度下降。 (5) 采取措施完善除氧器的自动调压和报警装置; (6) 取消无折边锥形封头; (7) 制氢站应采用性能可靠的压力调整器,并加装液位差越限联锁保护装置和氢侧氢气纯度表或氧量表,防止制氢设备系统爆炸。 2、检验方面 (1) 尚未进行焊缝检查的除氧器,要尽快组织检查、补焊或改进; (2) 检验中如必须在除氧器筒壁上临时开进孔时,要事先制订技术工艺措施,履行报批手续,经锅炉监察工程师审定,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按工艺措施开孔和恢复焊接; (3) 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定期水压试验,检查中要留意检验加热器疏水管段冲洗、腐蚀情况,防止爆破后汽水喷出伤人。 3、运行方面 (1) 运行规程中对除氧器两段抽汽之间的切换点,必须作出明确规定,并在运行中严格贯彻执行; (2) 坚持对各种压力容器安全阀进行定期校验和排放试验; (3) 使用中的各种气瓶严禁改变涂色,并严格治理,严防错装、错用造成爆炸事故。 五、防止锅炉灭火放炮事故 为了防止锅炉灭火放炮事故,应继续执行能源电技[1989]71号“防止锅炉灭火放炮研讨会纪要”;(83)基火字113号、(83)生技字200号“关于防止锅炉灭火放炮反事故措施”,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运行方面 (1) 加强煤场治理,完善混煤设施,并针对煤种煤质变化、雨天煤湿以及低负荷运行等情况,采取措施,加强监视调整,防止发生锅炉灭火; (2) 保证热工仪表、保护、给粉电源和备用电源可靠,防止失往电源造成锅炉灭火; (3) 当锅炉灭火后,要立即停止燃料供给,严禁用爆燃法恢复燃烧; (4) 重新点火前必须对锅炉进行透风抽粉。 2、设备方面 (1) 已投产的大中型锅炉,都应装设锅炉灭火保护,在未装设灭火保护前必须有炉膛火焰监视装置,100MW机组的锅炉,有条件的应装设炉膛火焰产业电视监视装置;100MW及以上新机组投产时,锅炉灭火保护应同时投产,并对联锁、保护回路及直流电源系统进行检查验收,防止保护拒动、误动; (2) 必须退出灭火保护或联锁装置时,应经总工程师批准,并事先做好安全措施。 六、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 为了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要继续贯彻(83)生安监字112号、(83)基火字56号“关于煤粉仓及制粉系统防爆措施”,同时要加强输煤系统和制粉系统粉尘治理,消除泄漏点,降低粉尘浓度,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运行方面 (1) 要坚持执行定期降粉制度和停炉前煤粉仓烧空制度;并根据煤种控制磨煤机出口温度,停止制粉系统后,要充分进行抽粉; (2) 制粉系统发生异常时,要按照运行规程进行处理,严禁违章指挥,冒险蛮干。 2、设备检验方面 (1) 设计制粉系统时,要尽量减少制粉系统的水平管段;煤粉仓要做到严密、内壁光滑、无积粉死角,并且有一定的抗爆能力; (2) 要解决热风道与制粉系统连接部位以及排粉机出进口风箱的强度题目; (3) 要加强防爆门的检查和治理工作,防爆薄膜应有足够的防爆面积和规定的强度; (4) 对防爆门动作后喷出的火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损坏设备、烧坏电缆的,要改变动作方向或采取其他隔离措施; (5) 消除制粉系统和输煤系统的粉尘泄漏点,降低粉尘浓度;大量放粉或清理煤粉时,应杜尽明火,防止煤尘爆炸; (6) 煤粉仓、制粉系统和输煤系统四周应有消防设施,并备有专用的灭火器材,随时保持消防水源充足、水压符合要求。 七、防止汽轮机组超速损坏事故 为了防止汽轮机超速损坏事故,要认真贯彻(85)水电电生字85号“关于大同二电厂2号机超速损坏事故的紧急通报”和(86)电生火194号“关于发送防止20万千瓦机组严重超速事故的技术措施”,认真吸取秦岭、新乡、高桥等电厂超速损坏事故的教训,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运行方面 (1) 各种超速保护均应投进运行;超速保护不能可靠动作时,禁止将机组投进运行或继续运行; (2) 坚持定期进行主汽门、调速汽门和抽汽逆止门的封闭试验; (3) 坚持按规定进行危急保安器试验,运行2000小时的有充油试验装置的机组,可对危急保安器进行充油试验,充油试验不动作时,应消除缺陷进行试验,或提升转速进行试验;对国产200MW机组进行超速试验时,应先用同步器提升转速后,再用超速滑阀提升转速; (4) 正常停机时,在打闸后,应先检查有功功率表到零,千瓦时表停转或逆转以后,再将发电机与系统解列,或采用逆功率保护动作解列。 2、检验方面 (1) 坚持进行调速系统静态特性试验,调速系统的性能要满足发电机满负荷运行忽然甩负荷时,能自动调节使飞升转速控制在危急保安器动作转速以下的要求; (2) 保持透平油质清洁良好、不含杂物,油中不进水; (3) 防止主汽门、调速汽门、抽汽逆止门卡涩不能封闭严密; (4) 对调速保安系统不公道的(如几个防止超速保护系统都通过某一个环节才能封闭主汽门、调速汽门),要采取措施改进完善。 3、对新投产的机组,要按(86)电生火字215号、(86)基火字150号“关于重申新机组进行甩负荷试验的通知”的要求,进行甩负荷试验;已投产尚未做甩负荷试验的机组,应积极创造条件做甩负荷试验。 八、防止汽轮机大轴弯曲、通流部分严重损坏和烧轴瓦事故 为了防止汽轮机大轴弯曲、通流部分严重损坏和烧轴瓦事故,应认真贯彻(85)电生火字87号、基火字64号“关于防止20万千瓦机组大轴弯曲的技术措施”和(63)水电生字287号“关于防止汽轮机轴瓦损坏的反事故技术措施”,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防止汽轮机大轴弯曲事故: 1、运行方面 (1) 机组起动时必须投进轴向位移、低汽温等保护,并检查大轴挠度、上下缸温差,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动; (2) 起动中在1300转/分以下,机组轴承振动超过0.03毫米,过临界时轴承振动超过0.1毫米应即打闸停机;运行中轴承振动超过0.05毫米应想法消除,如振动忽然增加了0.05毫米(或振动忽然增加虽未达到0.05毫米,但机组声音异常,机内有异常响声时),应即打闸停机,必须经过认真分析原因,采取针对措施,方可慎重地再次起动; (3) 不具备起动条件的机组,如上下缸温差、大轴挠度等不能满足规定时,严禁强行起动。 2、设备和治理方面 (1) 抓紧装设大机组的轴系监测保护装置; (2) 对125MW及以下的汽轮机组,没有连续监测振动装置的,要坚持定期测试机组轴承振动,并在现场建立振动记录台帐,使运行职员能明确地把握机组振动情况,在机组振动异常时,应有及时测试振动的装置; (3) 机组检验时,应丈量对比汽缸是否有横向、斜向等偏移情况,并消除缺陷,恢复正常。 防止汽轮机进水: 1、运行中汽温急剧下降50℃,或起停和交工况过程中汽温在10分钟内上升或下降5O℃,以及来汽管道阀门、主汽门、调速汽门冒白汽时,应打闸停机; 2、防止抽汽系统向汽缸返水,防止停机后通过高压汽封溢汽管道和门杆漏汽管道以及从汽缸尾部向机内返水。 防止断叶片引起通流部分严重损坏: 1、加强汽机叶片频率测试、复环状况的检查,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掉叶片、掉复环引起的事故,并在检验中检查隔板状况,发现题目时,要采取措施消除; 2、检查并改进汽缸疏水系统,保证疏水畅通和不从疏水系统向汽缸返水,切实保证汽缸不积水,防止汽缸积水引起断叶片事故。 防止烧轴瓦事故: 1、运行方面 (1) 运行中要严密监视轴瓦钨金温度和回油温度。温度异常升高时,应按规程规定果断处理; (2) 油系统切换操纵时,应在班长监护下按操纵票顺序缓慢进行操纵,操纵中应严密监视润滑油压变化,严防切换操纵中断油烧瓦; (3)停机时应设专人监测润滑油压和轴瓦温度。 2、设备治理和检验方面 (1) 直流润滑油泵的直流电源系统的各级保险应公道配置,防止故障时保险熔断使直流润滑油泵失往电源; (2) 交流润滑油泵电源的接触器,应采取低电压延时开释的措施,同时要保证自投装置动作可靠; (3) 冷油器出口等润滑油压力管道上不准装设滤网;如需要装设时,应有技术论证,并经主管局批准; (4) 安装和检验时要彻底清理油系统杂物,调整好汽封间隙,防止油中进水,保证油质良好,并加强治理,防止检验中遗留杂物堵塞管道。 九、防止发电机、厂用电动机损坏事故 为了防止发电机、电动机损坏事故,要认真贯彻(86)电生火字193号“发电机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发电厂厂用电动机反事故技术措施”;(88)电生技字17号“关于转发20万千瓦氢冷却发电机防止漏氢漏油技术细则”以及能源电发[1990]14号“发电机反事故技术措施补充规定”;能源部、机电部电发[1991]87号“防止200、300MW汽轮发电机定子端部绕组发生短路的技术改进措施”等各项规定,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重点抓好大容量发电机组的安全运行 (1) 加强大机组制造质量的监视和检查验收,对已经暴露的制造题目,应与制造厂联系采取针对性改进措施,并对安装工艺加强监视、检查、验收,要把设备缺陷消除在试运、投产之前; (2) 东方电机厂1986~1989年出厂的200MW机组,凡是滑环上有轴向透风孔的机组,有检验机会时,都要检查滑环内圆部位是否有裂纹; (3) 对采用黄尽缘的100MW发电机,要结合检验检查端部线圈紧固情况和线棒是否磨损,并采取改进措施; (4) 对200、300MW发电机组端部线圈的固定性引线的尽缘强度和鼻尽缘、引水管水接头处的尽缘等均应采取改进措施。 2、检验和设备治理方面 (1) 要严格保证发电机或发电机变压器组开关机构的可靠性,防止开关非全相动作引起发电机非全相运行;有条件的应将发电机开关或发电机变压器组开关接进失灵保护; (2) 100MW及以上发电机应装设负序电流保护; (3) 加强检验治理,切实防止发电机在检验中进水受潮;采用抽真空方法进行氢置换的电厂,应尽快创造条件改为中间介质置换; (4 )进步检验质量,加强维护,防止大量滑氢、滑油;并采取严格措施,防止氢爆;损坏设备; (5) 要创造条件研究、完善、采用发电机的安全监控手段,如测温、检漏报警、转子匝间短路探测、氢气连续监测以及尽缘在线监测等装置; (6) 对运行20年以上或多次发生尽缘击穿事故的发电机,要缩短试验周期,加强尽缘监视。 3、运行方面 (1) 要严格控制氢气湿度,防止机内结露。发电机的补氢管道必须直接从储氢罐引出,不得与电解槽引出的管路连接,200MW机组运行中内冷水温度应保持在40±2℃,氢气进风温度保持在35~40℃范围内; (2) 发电机和补氢管道的放水门应坚持定期放水; (3) 运行规程中要对发电机非全相运行时的正确判定和处理方法做出明确规定,当非全相运行或异常运行达到紧急停机条件时,应正确、果断处理,防止扩大损坏设备。 十、防止大型变压器损坏和互感器爆炸事故 为了防止变压器、互感器事故,要认真贯彻能源电[1990]1083号和电供[1990 ] 167号的各项规定、措施和意见;(83)生技字103号“关于薄尽缘大型变压器返修处理意见”;(87)电生火字117号“关于加强变压器消防设施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加强对变压器类设备的治理; 2、对新建、扩建和生产改进工程新订购的变压器和互感器,按规定和要求进行严格验收,使已经明确提出改进措施的题目在制造、安装、试验中加以解决,确保投产时不遗留同类型题目; 3、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变压器和互感器进水受潮;防止套管、引线、分接开关引起的事故; 4、为防止油温过高引起变压器尽缘劣化或发生事故,应投变压器冷却电源中断的保护装置;31500kVA及以上变压器应装设上层油温远测装置并加强监视; 5、变压器的保护必须完善可靠,不准无保护的变压器投进运行或继续运行;重瓦斯保护应投进跳闸,如需退出重瓦斯保护时,应预先制订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 6、坚持变压器、互感器的定期预防性试验,发现题目及时解决; 7、坚持开展对变压器、互感器油质的色谱分析,发现异常应跟踪分析,猜测故障,及时处理; 8、对薄尽缘变压器,要重点进行改造,或从重要的运行位置上退下来,避免发生重大事故; 9、对水冷却的变压器,要保持油压大于水压,并加强维护,防止冷却系统泄漏引起变压器油中进水; 10、按规定完善变压器的消防设施并加强治理,防止由于消防设施不完善或治理不善在变压器着火时扩大事故。 十一、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 为了加强电网治理,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要继续贯彻“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和能源调[1989]213号“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治理的若干规定”,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网、省局要结合电力建设,制订进一步完善电网结构的发展规划,搞好电网结构的公道建设,对电网中的薄弱环节,要积极创造条件加以解决,从结构上保证电网安全可靠; 2、继续完善高频、母差、开关失灵等快速保护,对22OkV及以上主网的重要线路要创造条件装设双高频保护,并加强开关的检验维护,进步动作可靠性; 3、严格控制主网联络线潮流,防止超稳定极限引起系统稳定破坏、系统瓦解; 4、完善保证系统稳定运行的安全自动装置,保证低频减载装置能在事故时有效地切除负荷; 5、要尽可能减少电磁环网,或采取可靠措施防止电网故障时引起系统稳定破坏; 6、加强故障录波器的治理,保证故障时能可靠起动录波。并积极创造条件,采用微机故障录波器以至实行录波器联网,为及时正确地分析判定故障,指导事故处理创造条件; 7、按照调通[1991]37号文对通讯站防雷提出的要求采取防雷措施,进步电力系统调度通讯的可靠性。 十二、防止继电保护事故 为了防止继电保护事故,要继续认真执行水电部《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评价规程》、《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能源电技[1989]55号“高压电网继电保护应遵循的基本技术要求”和“母线及失灵保护改进要点”,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各单位领导要重视继电保护工作,充实配备技术气力,调动继保职员的工作积极性,保持继保队伍的稳定; 2、要认真贯彻执行原水电部颁发的三本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措施规定,防止继保“三误”事故的发生; 3、认真贯彻高压电网继电保护应遵循的基本技术要求和母线及失灵保护改进要点进一步加强高压电网继电保护工作,进步高压电网运行安全稳定水平,防止由于保护拒动、误动引起系统稳定破坏和电网瓦解、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 4、网、省局中调所继电保护机构要进一步发挥专业治理的职能作用,指导、帮助发电厂和供电单位加强继电保护工作,进步全网继电保护工作水平; 5、要重视解决大型发电机有关继电保护装置与线路保护不配合的题目; 6、要采取措施保证继电保护操纵电源可靠,并解决几套保护共用一个操纵电源的题目; 7、加强1lOkV及以下电网和厂用电系统的继电保护工作,促使继电保护事故逐年有较大幅度的降低。 十三、防止开关事故 为了防止高压开关事故,要认真贯彻能源电供[1990]146号“高压开关设备治理条例”、“高压开关设备反事故技术措施”,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抓好现有高压开关设备的安全运行,抓紧完成开关完善化结尾工作,并进步检验质量,防止由于质量不良造成的高压开关事故; 2、充实技术气力,配备检测装置,抓紧积累把握SF6开关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检测试验技术经验,防止SF6开关发生事故;各网省局要抓紧组建SF6气体质量监视治理中心; 3、有计划地对使用20年以上的老旧开关和断流容量不能满足需要的开关进行更新换代; 4、认真贯彻高压开关反事故技术措施: (1) 各单位应根据可能出现的系统最大运行方式,每年定期核算开关安装地点的短路容量,并采取措施防止由于断流容量不足而烧损或爆炸; (2) 开关操纵机构检验后应进行分、合闸最低操纵电压的试验,并符合要求;要防止液压机构漏油及慢分闸事故;要防止非全相分、合闸事故; (3) 要采取防止进水受潮的措施,防止进水受潮引起的开关事故。 十四、防止接地网事故 为了防止接地网事故,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继续贯彻(87)水电电生字9号“过电压、防污反事故技术措施”之四、“加强接地装置的设计、验收和检查工作”的各项措施要求,加强接地网的各项工作; 2、对运行年久的厂、站接地网,尚未进行全面检查或漏检的,要抓紧进行检查改造; 3、要根据地区条件和接地体腐蚀程度,在改造时考虑敷设接地体的截面面积; 4、设计部分在进行发、供电工程设计时,要吸取接地网事故的教训,提出经过改进的、完善的接地网设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其隐蔽部分必须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埋土。 十五、防止污闪事故 为了有效地控制、防止污闪事故,要继续执行(87)水电电生字9号《过电压、防污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能源办[1990]606号“关于防止电网大面积污闪事故若干措施的实施要求”和“电力系统电瓷防污闪技术治理规定”,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坚持进行盐密丈量,划分污秽等级并绘制污区图,做好防污闪事故的基础工作; 2、设计中应在调查污秽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厂、站、杆塔的外尽缘配置; 3、有重点地调整爬距,使之适应设备所处自然环境污秽等级的要求,设计、基建、生产部分都应认真按规定要求做好调整爬距工作; 4、生产单位要建立清扫制度,落实清扫责任制,确保清扫质量;变电设备应按“逢停必扫”的原则加强清扫;对线路和变电设备要积极采用带电水冲洗;室内设备也应定期清扫; 5、对污秽严重地区、爬距不能满足要求的设备和变电设备在更换防污型瓷柱、套管之前,应采用防污涂料,进步设备的防污闪能力; 6、地处湿润地区的室内配电装置,应适当进步电瓷外尽缘爬距。 十六、防止倒杆、塔和断线事故 为了防止倒杆塔和断线事故,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线路设计方面 (1) 线路设计中要充分考虑特殊地形、特殊气象条件,公道配置杆塔型号,确保杆塔强度能满足特殊地形、特殊气象条件的要求,并尽量避开可能引起导线严重覆冰或导线舞动的特殊地区; (2) 对地形复杂、气象条件恶劣、交通困难地段的杆塔,要充分考虑修复困难和停电损失,适当增加杆塔强度; (3) 套用标准塔型时,要密切结合具体情况,不要一概而论;各级设计部分,要把已经淘汰废止的塔型明确通知到各设计单位(包括供电单位的设计室),以防止盲目套用造成事故; (4) 对拉线和导线使用的金具,设计要有明确要求,并确保牢固可靠; (5) 设计中要采取防止导线、地线断线的措施; (6) 设计中对可能遭受洪水、暴雨冲洗的杆塔,要采取可靠的防汛措施。 2、安装方面 (1) 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的规范、材质、工艺要求进行施工;严格保证杆塔基础等隐蔽工程的质量,建设单位要严格检查验收,基础等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准立杆、立塔; (2) 采用工艺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的导线和拉线金具,并在安装前进行检验,对分歧格的金具不准安装使用。 3、生产方面 (1) 加强线路杆塔的检查巡视,发现题目要及时消除;对存在的薄弱环节,要及时加固; (2) 在线路运行、检验中,要加强巡视检查,加强对压接管、线夹等温度监测,对导线、地线断股缺陷要及时消除,防止断线事故的发生; (3) 各供电单位的电力公安保卫部分,要积极取得当地政府和公安部分的支持,严格贯彻《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充分发挥电力企业公安保卫部分的作用,依靠沿线群众,搞好护线工作,并严厉打击盗窃线路器材的犯罪活动; 4、运行、设计、科研部分要积极研究防止500kV导线舞动和防止断线的技术措施。 十七、防止垮坝及水淹厂房事故 为了保证水电厂大坝安全运行,要继续执行(87)水电电生字60号《水电站大坝安全治理暂行办法》、能源电[1988]37号《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为了保证火电厂灰坝的安全运行,要继续执行(85)水电电规技字67号、电基火字94号、电生火字134号“关于认真吸取灰坝溃坝事故的经验教训,进步灰坝设计、施工、运行水平的通知”;(86)水电电规设字42号、 基设字40号、电生火字61号“关于认真吸取灰坝溃坝事故的经验教训,进步灰坝设计、施工、运行水平的再次通知”;(87)水电电生字105号“确保火电厂灰场安全渡汛的紧急通知”。为防止水淹厂房、防止厂房屋顶塌落,要执行历年防汛工作中提出的措施要求,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各水电厂要认真贯彻水电厂防汛治理办法,加强大坝安全治理,抓紧进行大坝安全检查。对危及大坝安全的缺陷、隐患,要优先安排资金,抓紧处理; 2、各火电厂要按以上文件要求,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加强灰坝的安全治理,保持灰场的正常运行,防止坝前积水;在每年汛期以前,要及早采取灰坝安全渡汛的可靠措施; 3、各单位都要重视防汛工作,在每年汛期前针对本单位所处地区具体情况做好防止水淹厂房、泵房、变电站以及其他生产、生活设施的可靠防范措施;特别是地处河流四周低洼地区、水库下游地区、河谷地区的生产、生活建筑,要切实做好防止洪水、上游水库垮坝、滑坡、泥石流的各项措施; 4、对屋顶积灰严重的机、炉等厂房,要及时组织清理,防止雨雪时厂房屋顶荷重超载而塌落。 十八、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为了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各级领导应重视人身安全,首先要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把握各种作业的安全措施要求,并模范地遵守安全规程制度:做到敢抓敢管,严格要求工作职员认真执行安全规程制度,严格劳动纪律,并经常深进现场检查发现题目,及时纠正; 2、除定期对有关职员加强安全技术培训,进步安全技术防护水平外,要经常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思想教育,进步每个职工的安全防护意识。同时要对执行安全规程制度中环节职员如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操纵监护人等定期进行正确执行安全规程制度的短期培训,务使熟练地把握有关安全措施的要求,明确环节职员在安全作业中肩负的安全责任,使其在安全作业中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安全关; 3、加强各种承包工作的安全治理,做到治理严格,安全措施完善。对集体企业、包工队和民工、临时工的人身安全做到一视同仁,并根占有关规定严格要求,严格考核; 4、在防止触电、高处坠落、机器伤害等类事故方面,要认真贯彻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并配备充足合格的安全工用具和防护用品,完善设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施(如输煤系统等),从措施上、装备上为安全作业创造可靠的条件。还应不断采用经过部和网省局鉴定合格的,性能完善、可靠性高的安全工用具和防护用品,并淘汰分歧格的工用具和防护用品,以进步作业的安全水平; 5、对职工家属和子女进行安全教育,使他们关心并督促职工工作中集中精力,认真执行安全规程制度,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6、进步人在生产活动中的可靠性,是减少人身事故的重要方面,违章是人的可靠性降低的表现,要通过对每次事故的具体分析,找出规律,从中积累经验,采取针对性措施进步人在生产活动中的可靠性,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十九、防止全厂停电事故 为了防止全厂停电事故,要认真执行安保安—[1992]40号《防止全厂停电事故措施》,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设备系统方面 (1)各发电厂都应制订保厂用电措施,正常运行时应由本机带本机厂用电,并应有可靠的厂用备用电源自投装置;在系统故障情况下,带有直配负荷的发电厂,应能经低频率、低电压解列装置解列一台或部分机组带厂用电和直配负荷; (2)主要电气保护应保持完好,并经常投进运行,加强继电保护装置和开关的检验、维护、运行治理,严防保护、开关拒动、误动扩大事故; (3)应加强蓄电池和直流系统(含逆变电源)的运行维护和检验,并采取措施确保交直流润滑油泵和主要辅机小油泵的电源可靠,防止正常电源忽然中断或电压波动时造成主设备损坏或被迫停止运行; (4)加强柴油发电机等备用电源的治理,确保事故时起到备用作用; (5)采取措施保证通讯备用电源在事故时能可靠投进,确保通讯畅通; (6)集中供水的循环泵房应有可靠的备用电源;集中供水的循环水母管系统、母管制的主蒸汽系统、给水系统应有可靠的互为备用系统和可以分段隔离关断手段;化学补充水量应经常保持在警戒水位以上,除氧器应保持正常水位;应保持必要的存煤和点火用油,防止上述设备、系统引起群机群炉被迫停运并扩大为全厂停电事故。 2、应经常采用正常的母线和正常的厂用系统、热力公用系统运行方式,因故改用非正常方式时,应事先制订安全措施,并在工作结束后尽快恢复正常方式;发电厂应责成有关部分制订和治理厂用电运行方式。 3、各供电单位应参照上述规定和措施,制定防止关键站全站停电的具体措施。 二十、防止交通事故 为了防止交通事故,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各基层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网省局机关,都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治理机构 (如交通安全委员会),在当地交通治理部分的指导下,加强对本单位所有的车辆、船只和驾驶职员的安全治理和安全教育; 2、各种车辆、船只的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装置应完善可靠;对车辆、船只应定期进行检验,使用前还应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危及交通安全的缺陷,应及时处理,不准带缺陷行驶; 3、车辆行驶中发现危及安全的题目时,应修复后方可行驶; 4、严格驾驶职员的治理,定期组织学习交通安全法规并考试,严禁酒后驾驶、连续加班驾驶、超速行驶、超载行驶;严禁驾驶职员让无证职员驾驶车辆、船只;严禁无证职员私自驾驶任何车辆、船只; 5、厂(局)任何车辆,必须由厂(局)指定的持有驾驶证的职员驾驶;在厂(局)内行驶的车辆速度应有明确的限制; 6、叉车、翻斗车、起重车除驾驶员、副驾驶员座位以外,任何位置在行驶中不得有人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