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分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分会同劳动等有关部分联合制定。 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安全治理部分会同卫生行政部分制定。 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分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 防尘经费应当纳进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治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分、安全治理部分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分、安全治理部分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尽操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