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作业安全风险管理,杜绝电网、人身和设备事故, 维护电网安全和企业稳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各单位、各级专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对作业进行安全风险认定,加强到岗到位安全监督,落实措施,降低作业安全风险。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系统内的所有作业现场及公司系统内企业承包省外工程的作业现场。 第二章 作业安全风险分级 第四条本标准描述的作业安全风险是指可能由现场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引发的电网、人身、设备事故的可能性。 第五条 一级作业安全风险 (一)变电站内作业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 1、220kV及以上变电站电气设备部分改造引起系统方式变化较大的、导致220kV及以上变电站出现单线(单电源)、单变、单母线运行或已在N-1方式下运行的情况。 2、新建220kV及以上变电站投运。 3、邻近带电设备作业的,且多班组(含外单位作业或协同作业的)、多工种参与、使用两台以上大型施工机械的大型电气施工作业。 (二)线路作业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 1、220kV及以上联络线作业,造成区域与区域之间、省与省之间、市与市之间电网运行不满足N-1原则。 2、220kV及以上重要线路更换铁塔、导线(含架空光缆)施工达10基杆塔及以上的,同时跨越铁路、高速公路或66kV及以下带电线路达到5处及以上的或跨越险恶地理环境位置的。 3、邻近带电设备作业,大型施工机械、临时拉线、牵引绳等可能触碰带电设备的,多班组(含外单位作业或协同作业的)参与的大型电气施工作业。 (三)电网因受地震、暴风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而发生大面积停电突发事件的电网恢复性抢修作业。 (四)66kV及以上电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用的首次作业。 第六条 二级作业安全风险 (一)变电站内作业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 1、220kV及以上变电站某一电压等级全停作业,引起系统方式变化。 2、220kV及以上变电站母线或主变更换改造,同时多处开关更换或大修。 3、66kV及以上变电站作业操作项目量大、复杂的。 4、新建66kV变电站投运。 (二)线路作业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 1、66kV及以上线路作业邻近带电线路组立(拆除)铁塔、架设(拆除)导线(架空光缆)。 2、66kV及以上线路更换铁塔或导线(架空光缆)跨越铁路、高速公路或66kV及以下带电线路。 3、66kV及以上线路多回路杆塔上部分线路停电作业的,或66kV及以上线路不停电更换光缆。 4、10kV线路施工作业,地理环境困难的、供电方式复杂需多次停送电操作才能完成的、施工量大的、各种跨越较多的。 (三)本单位非常规的带电作业。 (四)电网因受地震、暴风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而发生较大面积停电突发事件的电网恢复性抢修作业。 第七条 三级作业安全风险 (1) 变电站内作业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 1、220kV及以上变电站一个电气连接设备停电检修。 2、220kV及以上变电站主变停电、母线停电或旁路代送操作的。 3、66kV及以上变电站作业操作项目量较大的。 4、66kV及以上变电站停电检修作业具有一定规律性的常规作业项目。 (二)线路作业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 1、66kV及以上线路全部停电组立(拆除)铁塔、架设(拆除)导线(电缆线路)及架空光缆架设(拆除)。 2、10kV线路(电缆线路)施工改造达10基杆塔及以上的。配电箱变、变台、环网柜施工达两个及以上的。 3、由三个及以上班组或由外单位协同施工作业的涉及运行设备的工程项目。 (三)常规带电作业。 (四)综合性检修及试验、调试。 第八条 四级作业安全风险 其他未达到三级及以上作业安全风险的作业。 第九条本标准所述的发生大面积停电指达到《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构成重大电网事故的大面积停电。 较大面积停电指一个县(区、县级市)及以上一般范围停电或一个及以上66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全停,但未达到大面积停电。 第十条未列入本标准的作业,各单位应充分考虑生产环境、机具与防护、人员素质、现场管理等多方面因素,进行作业安全风险等级划分。 第三章 作业安全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作业安全风险等级的认定 1、各单位调度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电网运行方式的安全风险等级认定。一级安全风险由省公司调度部门审定返回后统计上报。 2、各单位生产技术部、基建部、农电部、营销部、信通等部门负责主管作业项目的安全风险等级认定,一级安全风险的作业项目上报省公司主管部门审定返回后统计上报。 3、各单位将认定的作业安全风险等级通过作业现场管理系统统计上报本单位安监部门。各单位安监部门通过系统统计上报省公司安监部。 第十二条 作业安全风险控制 1、一级安全风险作业应编制“三措”(即安全措施、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涉及分项作业的,应执行各自作业标准化指导书(卡)。“三措”应由主体施工单位编制、供电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及主管生产领导批准。变电站投运方案应经省公司调度通信中心批准。 2、二级安全风险作业应在作业前编制作业指导书,工区(供电分公司)专工和安全员审核,工区(供电分公司)主管生产领导批准。变电站投运方案应经地市公司调度批准。 3、三级安全风险作业应使用作业指导卡。 4、四级安全风险作业可以不使用指导书、指导卡,但应严格按照《安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加强作业现场的到岗到位管理 一级安全风险的作业,专业职能部门应派专人对作业现场进行指导、检查和安全监督,对重点作业程序和时段地市公司分管副职或受委托的副总工程师要到岗到位进行检查、指导。 二级安全风险的作业,主管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受委托的本部门专责人应到岗到位进行指导、检查和安全监督。 三级安全风险的作业,工区(供电分公司)负责人或受委托的专工应到岗到位进行指导、检查和安全监督。 四级安全风险的作业,由班组长或工作负责人组织分析作业危险点,采取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各级领导干部及专业管理人员掌握、了解本单位作业项目和作业风险等级情况,严格按照到岗到位管理规定,深入作业现场,深入基层班组,开展检查、监督和指导,切实做到安全责任落实、工程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到位,不断降低和努力化解人身安全风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公司系统供电、施工企业依据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并完善安全生产到岗到位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各级安全监督部门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管理,监督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各级管理人员按规定到岗到位情况。 第十七条对于未按要求控制好作业安全风险的单位和责任人按《安全生产工作奖罚规定》和《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本标准由我电力有限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