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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学手机维修-分享:四川成都农民工法律援助站助女工拿到赔偿金-女职工-维权频道-

  中工网讯 3月6日,维权成功的女工张晓华专程将一面锦旗送到四川·成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对法律援助律师杜伟和志愿者文江才给予的帮助表示感谢。

  2004年9月,张晓华进入成都市武侯区某单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此后双方一年一签。2014年4月31日,单位解除了与张晓华的劳动关系,并支付了赔偿金。但是在赔偿金计算上,从《劳动合同法》施行时间(2008年5月1日)进行切断,前段支付经济补偿金,后段支付赔偿金。

  张晓华不接受单位的处理意见,于是来到四川·成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法律帮助。杜伟律师与志愿者文江才认为:《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张晓华要求2004年至2008年也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是没有法律理由;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因此,要求单位补足赔偿金是有充足的法律依据的。

  张晓华立即向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在整理材料过程中,杜伟律师发现单位除了没有向张晓华支付2004年至2008年的赔偿金外,月工资标准也计算低了: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工资2200元/月认定张晓华的实际工资,而依据法律规定工资应当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还要加上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通过认真统计计算,张晓华的月平均工资应该为3544元。

  同时,张晓华与单位签订的合同在2013年11月就到期了,且双方没有续签,援助律师认为,单位还应当向张晓华支付2014年1月至4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

  协商无果,申请仲裁,张晓华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与单位“逗硬”。张晓华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开庭前一天,单位打来电话称,只要张晓华撤诉,接受她的所有赔偿要求。今年2月4日,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张晓华与单位达成调解,单位向张晓华支付了47412元赔偿金。

  (记者 向晓文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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